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防疫措施,針對已入境須實施居家檢疫之移工,應由雇主或仲介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提供移工個人房間進行居家檢疫,並請雇主加強宣導提醒移工留意相關居家檢疫規定,並於完成居家檢疫14日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規定辦理入國3日健康檢查。
居家檢疫期間,移工如有發燒、咳嗽等症狀或其他任何身體不適,請佩戴外科口罩,雇主或委任的仲介可協助移工主動與當地衛生局聯繫,或撥1922、1955專線,並依指示儘速就醫。
移工若未配合居家檢疫,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可處新臺幣1萬元至15萬元罰鍰;另雇主或委任的仲介未善盡生活照顧管理責任,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許可,及管制2年不得再申請移工。如有相關防疫問題,請洽1922防疫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