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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如何計算?又勞工局是否提供宣傳輔導措施?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單位,及應進用人數規定說明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者為3%。(例如:員工總人數X0.03再將小數無條件捨去,因此員工總人數3466人進用1人,6799人進用2人,100133人進用3人,以此類推。)

(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為1%,且不得少於1人。(例如:員工總人數X0.01,所得數字小於1者進位為1,大於1者小數無條件捨去。因此員工總人數67199人進用1人,200299人進用2人,300399人進用3人,以此類推。)

(三)前述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如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二、為加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規定之宣導,勞工局提供相關宣傳輔導措施如下:

(一)除透過廣播媒體宣導外,每年皆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宣導,讓公私立單位瞭解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相關法規規定,促使未足額進用單位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增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工作及穩定就業,另為鼓勵各事業單位進用身障員工,積極宣導定額僱用之相關身障就業服務措施。

(二)對於每月未足額之單位、屢次未足額之單位及將屆定額進用員額之非義務單位,提供訪視人員入廠宣導,即時提供進用身心障礙者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局相關資源服務,協助單位足額進用。

(三)提供超額或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企業獎勵金,欲申請者於21日至28日申請上年度7月至12月之獎勵金、81日至831日申請當年1月至6月之獎勵金,申請資格如下:

1.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進用具有就業能力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一人,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有超額事實者。

2.員工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六十七人,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者。

3.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實際工作地點應在本市且仍在職,並在該機構工作達6個月以上,至第7個月起予以獎勵,獎勵期限以1年為限,而員工總人數應以該機構每月一日依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1-16
  • 發布日期: 2020-01-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37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