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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投票日是否為法定放假日呢?

總統投票
總統投票

109年111日為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日,勞動部前於107118日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函公告指定旨揭選舉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具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則不另給假;又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且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故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惟雇主如需勞工出勤,應先徵得同意且不妨礙其投票。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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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2-24
  • 發布日期: 2019-12-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