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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雙方代表之部門及職稱,可否僅載”員工”?

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8 條:「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本局為查證勞方代表是否非屬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故請註明部門及職稱(如:作業員、會計),不可僅載「員工」。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2-30
  • 發布日期: 2019-12-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