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亮6月1日至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津貼,申請到第1個月時,就順利找到工作於7月15日至A公司上班,迄今已就業超過3個月,每月領到2萬8,000元薪資且有加勞、健保;但阿亮表示因上班時間關係,無法親自至勞工保險局辦理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請問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如何申請?有無申請時間限制?
答:
阿亮於7月15日起已領有28,000元薪資,並加入勞、健保,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雇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三個月以上,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阿亮只要檢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可以親自或郵寄方式向勞保局申請,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直接上勞保局網站申請,即不受勞保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勞保局;另同法第24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阿亮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求權,應自「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2年內申請。
小提醒:
※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則免附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申請,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