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勞動部105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令,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惟該等勞工之事業單位若已依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全時工作勞工之工作日與休息日,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若無得同予適用,恐影響事業單位之一體秩序,難以符合實際需求,對勞雇雙方均有重大影響。經衡平考量勞雇雙方權益及彈性工時規定意旨,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之,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同法彈性工時規定。
該部103年11月5日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如原函附件)自108年9月27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