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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臺中市勞工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7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37432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府授法規字第105024181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06月29日府授法規字第1070143568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03月10日府授法規字第10900472022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勞工福利,並使臺中市勞工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本中心場地供辦理勞工教育訓練研習、本局指定之勞工服務,以及經本局核准之其他項目使用。

第四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辦理活動或展示者,應於使用前七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及節目單向本局提出。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應於使用前三日繳納場地使用費、空調燈光費、清潔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但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本市勞工團體、身心障礙團體及原住民團體得免繳納保證金。
前項之保證金、場地使用費、空調燈光費及清潔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五條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場地使用費用及空調燈光費五折優待:
一、政府機關、學校舉辦各項活動。
二、本市各總工會及產、職業工會舉辦各項活動。
三、本市各里辦公處舉辦各項活動。
四、本市議會及本市籍民意代表舉辦各項活動。
五、本市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團體舉辦各項活動。
六、公益團體辦理非營利之公益活動。
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者,經本府許可得酌予減收費用。

第六條
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有關勞工活動,得免費使用場地。
政府機關、學校配合中央政策辦理之活動,經專案核准得依照中央機關核列之場地費收取相關費用。

第七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各場地之單位或個人,除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使用外,經核准後放棄使用時,應於預定使用日三日前向本局申報,其保證金沒收四分之一。但以原應繳納場地使用費二分之一為限;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其保證金沒收二分之一。但沒收金額不得逾原申請時應繳納場地使用費。

第八條
勞工團體使用本中心場地作為辦公使用,應與本局簽訂契約並經公證方式辦理。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
二、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
三、違反第三條使用規定。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
五、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活動項目顯有影響安寧或已影響安寧,經勸導而不改善。
七、毀損建築設備或有毀損之虞,經本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八、一年內曾借用場地違反本中心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九、各種政治活動、宗教講座、佈道或法會儀式等。
十、推銷商品、商業行銷廣告、促銷販售或其他商業行為。
十一、申請內容顯不適在本中心辦理之活動。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申請使用場地經停止使用者,其已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條
本中心開放時間由本局訂定並公告之。

第十一條
本中心燈光、音響、舞臺吊具等各項設備,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並不得臨時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或設備。
使用本中心建築物及其他設備應注意維護,並不得擅自拆卸或攜出,非經本中心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搬動;使用完畢應恢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場地之佈置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

第十二條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後未經沒收者,二星期內無息退還。但使用單位或個人未將場地清理恢復原狀者,本局得運用保證金,代為執行,不足之數並追償之。

第十三條
本中心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均應登記並列冊管理。

第十四條
使用本中心各場地,同一時間在場人數不得超過該場地最大容納人數。
前項各場地最大容納人數由本局另於網站公告。

第十五條
本中心及其業務,得全部或部分委外經營。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訂各項收費基準,應依規費法規定送臺中市議會備查後公告之,調整時亦同。

第十七條
本中心所得均應繳入市庫,並編列預算作為本中心人事及管理費用。

第十八條
本中心場地使用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四條附表:臺中市勞工服務中心場地保證金、場地使用費及清潔費收費基準

收費場所

項目

售票每單元(新臺幣/元)

不售票每單元(新臺幣/元)

活動中心

場地使用費

六千元

三千元

空調燈光費

三千元

三千元

預(排)演(含燈光、空調費)

五千元

五千元

清潔費

一千元

一千元

教室(小型)

場地使用費

二千元

清潔費

五百元

教室(中型)

場地使用費

三千元

清潔費

五百元

教室(大型)

場地使用費

四千元

清潔費

五百元

會議室(小型)

場地使用費

二千元

清潔費

五百元

會議室(中型)

場地使用費

三千元

清潔費

五百元

會議室(大型)

場地使用費

四千元

清潔費

五百元

簡報室

場地使用費

四千元

清潔費

五百元

戶外廣場

場地使用費

三千二百元

清潔費

一千元

藝文展覽廳

場地使用費

一千元

清潔費

五百元

視聽室

場地使用費

三千七百元

清潔費

五百元

韻律教室

場地使用費

三千七百元

清潔費

五百元

交誼室

場地使用費

四千元

清潔費

一千元

備註:
一、本中心大型場地為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中型場地為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小型場地為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每場次收取三千元保證金。
三、每單元以四小時為計,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超過一小時另加一單元。使用時間自上午八時至晚間九時,每日區分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晚間(六時至九時)三單元。
四、一次申請使用五單元以上場地使用費九折;十單元以上場地使用費八折,並應在一年內(可跨年度)使用完畢。

  • 市府分類: 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0-07
  • 發布日期: 2012-06-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5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