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受僱勞工已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同屬醫療保健服務業受僱醫師之勞動權益宜予衡平考量,「住院醫師」納入適用已無窒礙;惟「主治醫師」因自主性高、工作態樣多元,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尚有難行之處,爰公告指定該業僱用之住院醫師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但該業中之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住院醫師,因已有相關公務人員法制規範,爰不列入本次適用之範圍。
二、本案所稱「住院醫師」,指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詳如附件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