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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總統府107年11月21日公布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55條及第59條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爰將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55條、第59條涉及歧視性意涵之文字(如殘廢等),修正為「失能」、「障害」或「身心障礙」(詳如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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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29
  • 發布日期: 2018-11-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