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指導原則之修正事項,係於第一點中明確規範其適用對象為不限於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凡經常在外工作之勞工,均有其適用。另於第三點第五項中敘明雇主得與經常在外工作之工作者,參照該指導原則約定工時處理及提供紀錄之最適作法,以減少勞資爭議,保障在外工作者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