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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外國人可獲得基本生活照顧,並課予雇主善盡管理責任,爰修正雇聘辦法第19條、第27條之1,將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外國人納入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辦理,且雇主於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時,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一併檢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文件,通報地方政府實施檢查,詳如附件。
轉知勞動部106年7月6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18941號令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7條之1、第48條。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29
- 發布日期: 2017-07-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