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外國人可獲得基本生活照顧,並課予雇主善盡管理責任,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20條規定,雇主於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時,應檢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文件,通報地方政府實施檢查,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