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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工作證偷跑打工,外籍學生痛失3萬元且影響未來在臺工作機會

無工作證偷跑打工,外籍學生痛失3萬元且影響未來在臺工作機會
無工作證偷跑打工,外籍學生痛失3萬元且影響未來在臺工作機會

為協助外籍學生瞭解相關就業法令規定,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日前與逢甲大學合作,進入校園加強提醒海青班學生們,應留意在臺工讀注意事項與相關勞動權益。外籍學生因不諳法令規定,在臺就讀期間常會利用課餘或假日打工賺取生活費,惟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籍學生打工前應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證,未取得工作證或工作證逾期未更新即偷跑打工,一旦被查獲,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除面臨最低3萬元之高額罰鍰,且畢業後將面臨強制遣返管制且3年不得來臺工作。如外籍學生有在臺求學期間工讀相關問題,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cp.aspx?n=99329239A3FBA2BB)進一步查詢。

馬來西亞籍學生小茹(化名)懊惱的說,日前她被勞工局及專勤隊查獲於夜市內非法打工,面臨最低3萬元之高額罰鍰,更影響畢業後在臺就業機會,打亂未來人生藍圖,後悔表示應認真聽校方及勞工局的宣導,也以自身經歷呼籲學弟妹們,切記不要偷跑打工,以免因小失大。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吳威志也提醒有意聘僱外籍學生之雇主,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因此在聘僱前,應主動請外籍學生出示工作許可證,詳予查證並留意許可期間,切勿未經確認其合法身分就直接聘僱,假如雇主聘僱未持有效期限內工作證之外籍學生工作,經查獲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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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就業訓練,宣導活動,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9-06-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7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