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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時具備下列三要件之勞工,始有保留年資規定之適用,勞雇雙方才可約定結清年資:(1)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2)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3)該條例施行後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
二、結清費用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計算標準,即「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例如:舊制年資3年1個月,應給與7個基數(3.5年×2=7)。
結清年資條件及給付標準為何?
二、結清費用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計算標準,即「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例如:舊制年資3年1個月,應給與7個基數(3.5年×2=7)。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9
- 發布日期: 2016-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