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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應做哪些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有以下責任: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辦法,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程序。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設置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雇主若未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或知悉性騷擾情事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主管機關可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仍不免發生性騷擾情事,而受有損害者,雇主可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雇主若知悉性騷擾情形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造成受僱者或求職者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 市府分類: 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9
  • 發布日期: 2012-07-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