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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明定禁止的「就業歧視」有哪些?

我國憲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目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至第11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福利措施、薪資之給付、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上述皆是現行法令之規定及就業歧視之內涵。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20
  • 發布日期: 2012-07-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