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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終止契約時,是否需事先預告雇主?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應準用勞基法第16條規定預告雇主(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 市府分類: 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20
  • 發布日期: 2012-07-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