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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改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

雇主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則該雇主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9
  • 發布日期: 2017-0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