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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在換班的時候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係考量到事業單位必須從增僱人力或調整出勤模式等方式回應,無法即時施行,該新規定之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定之。
新修法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在換班的時候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第34條有關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修正內容?
新修法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在換班的時候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9
- 發布日期: 2016-12-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