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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5年12月6日三讀修正通過之勞動基準法,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工資應該要怎麼計算?

依新規定,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
舉例而言:勞工每月工資為30,000元,每日為1,000元,假如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9
  • 發布日期: 2016-12-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