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最低工資審議會在審議每小時最低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最低工資」中。
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新臺幣190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再行加給。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最低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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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例假及休息日未出勤,雇主是否應另外加給休息日工資?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20
- 發布日期: 2016-12-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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