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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否可拒絕提供勞工出勤紀錄及出勤紀錄保存年限為何?

一、雇主不可拒絕提供勞工出勤紀錄。

二、保存期限為5年。

三、未置備出勤記錄罰鍰為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9
  • 發布日期: 2016-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