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不可拒絕提供勞工出勤紀錄。 二、保存期限為5年。 三、未置備出勤記錄罰鍰為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