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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後,要如何提撥?

一、事業單位完成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後,由臺灣銀行列印存款單寄送給事業單位(或可透過臺灣銀行信託部建置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網路查詢系統下載存款單使用),雇主即應按規定以所有舊制勞工應領薪資總額乘以提撥率(2%-15%)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至遲於次月20日前存入臺灣銀行之帳戶,如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且依同條例第53-1條規定,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104年2月4日公布修正)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雇主如違反上開規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勞動基準法第80-1條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9
  • 發布日期: 2016-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