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業單位完成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後,由臺灣銀行列印存款單寄送給事業單位(或可透過臺灣銀行信託部建置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網路查詢系統」下載存款單使用),雇主即應按規定以所有舊制勞工應領薪資總額乘以提撥率(2%-15%)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至遲於次月20日前存入臺灣銀行之帳戶,如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且依同條例第53-1條規定,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104年2月4日公布修正)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雇主如違反上開規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勞動基準法第80-1條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