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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並僱用94年7月1日前到職之員工,須由勞資雙方籌組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以該委員會之名義於臺灣銀行信託部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提撥專戶存儲,該準備金之所有權屬於雇主,係為未來勞工如符合退休條件時,事業單位可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舊制)預為準備的制度。但,因屬於準備金之性質,因此如該準備金數額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仍應自行補足,所以該制度為減輕雇主一次給付退休金之資金壓力而設,如事業單位結束營業或已無僱用勞工時,均無積欠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仍可將該筆準備金領回。
什麼是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9
- 發布日期: 2016-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