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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雇主應如何給付補償費?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雇主應如何給付補償費?
一、依動基準法第59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第3款規定: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有關之規定。
第4款規定: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二、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1: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59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59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三、是以,雇主依法於勞工發生職災後應負擔之死亡或失能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59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標準計算。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20
  • 發布日期: 2016-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