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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申請退休需具備何種條件及退休金應如何計算?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及第54條(強制退休)規定,勞工退休之條件如下: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者。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二、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65歲者。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1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小於55歲。

〈二〉有關員工退休金之計算給與標準如下:
一、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即勞退舊制)之員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 1、按員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2、依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20。 3、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
二、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即勞退新制)之員工: 1、94年7月1日以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雇主依員工每月工資額提繳百分之6退休金。2、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本公司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舊制年資核算標準,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第53條、第54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3、前款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三、員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20
  • 發布日期: 2016-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