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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1)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2)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3)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4)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13)其他勞資權利義務。」 2.是以,公司職務調整上班時間等問題,宜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
公司職務調整上班時間,造成無法照顧小孩,有何解決方案?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19
- 發布日期: 2016-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