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者,以60%計。
3.加班費及夜班加給因係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自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4.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指下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1)紅利 (2)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等 (3)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4)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5)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6)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7)職業災害補償費 (8)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9)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10)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