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28日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當事人如有爭議或權益受損,可向本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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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無故苛扣工資,可前往何處詢問本身權益問題?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9
- 發布日期: 2016-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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