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