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基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含例假日)。而女工受僱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至於配偶生產時,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