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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事業單位資遣時,有何權益可以請求?資遣費如何計算?

有關資遣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者1年未滿者,於十天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天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天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並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一、 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即勞退舊制)之員工: 1、 在本公司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二、 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即勞退新制)之員工: 自94年7月1日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第53條、第54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資遣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此新制資遣費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 三、 同時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之員工,應依上述規定同時分段計算辦理。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9
  • 發布日期: 2016-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