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請退休(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主動權在勞工
(1)工作15年(須同一雇主)以上且年滿55歲
(2)工作25年(須同一雇主)以上
(3)工作10年(須同一雇主)以上且年滿60歲(98.4.24生效)
2.強制退休(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主動權在雇主
(1)年滿65歲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1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民國113年7月31日發布)
1.自請退休(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主動權在勞工
(1)工作15年(須同一雇主)以上且年滿55歲
(2)工作25年(須同一雇主)以上
(3)工作10年(須同一雇主)以上且年滿60歲(98.4.24生效)
2.強制退休(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主動權在雇主
(1)年滿65歲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1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民國113年7月31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