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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的條件為何?

1.自請退休(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主動權在勞工
(1)工作15年(須同一雇主)以上且年滿55歲
(2)工作25年(須同一雇主)以上
(3)工作10年(須同一雇主)以上且年滿60歲(98.4.24生效)
2.強制退休(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主動權在雇主
(1)年滿65歲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1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民國113年7月31日發布)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20
  • 發布日期: 2015-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