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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職業傷害,其勞工保險醫療給付不足部分應否由事業單位補償?

勞工遭受職業傷害,雇主應予補償為勞動基準法上強行規定,但如同一事故得以勞保醫療給付抵充之。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自應由雇主負責補償。
前項「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定之。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9
  • 發布日期: 2015-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