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遭受職業傷害,雇主應予補償為勞動基準法上強行規定,但如同一事故得以勞保醫療給付抵充之。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自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前項「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