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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醫療期間定期契約屆滿終止,事業單位是否仍應補償?

1.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9條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2.另,依同法第61條規定,其受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且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07
  • 發布日期: 2015-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