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9條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2.另,依同法第61條規定,其受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且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1.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9條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2.另,依同法第61條規定,其受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且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