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 59 條有關規定予以補償。2.另,依同法第 61 條規定,其受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