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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醫療期間定期契約屆滿終止,事業單位是否仍應補償?

1.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 59 條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2.另,依同法第 61 條規定,其受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26
  • 發布日期: 2015-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