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 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 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 證明文件。
2.若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已屆滿2年,仍未痊癒需要治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若已非醫療期間雇主如欲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仍應依該法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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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僅同意勞工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要求出勤?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26
- 發布日期: 2015-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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