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傷病假認定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職是,雇主給予勞工公傷病假,應以勞工治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即無工作能力)】為其適用前提。惟其工作能力如何,事涉醫療專業,應由專業的醫師判定。至實務上常有醫生依其病人之主述或需求開立宜休養數月之診斷證明書,雇主如對於該診斷證明有疑義時,可循設有職業傷害專業門診之醫療院所就個案之工作能力進行評估(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傷病管理中心之就醫指南中查詢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聯絡窗口,臺中區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地址:臺中市北區育德路2號>、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地址:臺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110號>)。或雇主可根據勞工保險局核給的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及其日數據以認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及第36條規定參照)。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
(二)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針對同一事故,貴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者(包括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意外保險等,因同一事故,而由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或由雇主投保且負擔保險費用之商業保險公司理賠者),自得將此部分抵充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先予敘明。
1.工資補償部分: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傷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2.醫療費用部分:有關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 (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之。另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至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必要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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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病假如何認定?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20
- 發布日期: 2015-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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