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刪除原先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雇主得要求其提出有關證明之規定。是以,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時,雇主不得要求其提出有關證明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