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受僱者為前開規定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否則即觸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將依同法第38條處以新臺幣2萬至30萬元不等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