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女工如於產前 4 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另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勞工於妊娠期間可以請產檢假5天,工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