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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要如何給假?

1.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故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包括計算在內。
2.產假期間工資計算:女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 個月者減半發給。(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2 項)
3.女性受僱者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可請1星期及5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
受僱者依規定請產假時,機關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12
  • 發布日期: 2015-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