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而雙方約定之例假日,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至於勞工如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