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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來臨,是否應上班?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1.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2.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3.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26
  • 發布日期: 2015-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