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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時間如何規定?

1.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2.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勞基法第30條或30條之1實施變形或彈性工時。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9
  • 發布日期: 2015-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