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2.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勞基法第30條或30條之1實施變形或彈性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