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萬安演習,事業單位要求勞工提早上班提供勞務,致當日工作時間逾8小時部分,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勞工加班費。倘勞工因萬安演習未能準時到勤,因屬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之事由,事業單位不可扣發勞工薪資或影響全勤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