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萬安演習,事業單位要求勞工提早上班提供勞務,致當日工作時間逾8小時部分,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勞工加班費。倘勞工因萬安演習未能準時到勤,因屬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之事由,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至工資是否照給,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若無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