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樺於108年1月31日被原公司資遣,於2月1日至豐原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津貼,其2月5日開始到親友開的公司擔任行政人員,每月領到23,200元薪資且有加勞、健保,請問阿樺還可以申領失業給付津貼嗎?
答:
阿樺於2月5日起已領有23,200元薪資,並加勞、健保,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規定,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且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另補充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為非自願離職,且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可申請失業給付津貼。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15、17條規定,失業給付津貼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則無法接續請領:
1.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2.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3.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於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