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勞動節」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樣給付,如雇主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工作,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給一日正常工資,另外,每小時基本工資時薪自108年1月1日起,已改為新臺幣150元,雇主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們,如時薪制勞工於5月1日勞動節出勤者,雇主應針對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之一,如勞動節適逢勞資雙方約定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予勞工補假1天。而勞工出勤日、休息日、例假及休假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之,倘勞雇雙方事前約定將勞動節應放假之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當天5月1日就成為一般出勤日,員工出勤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惟事業單位應確實將實施調移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爭議。
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勞工之權利,事業單位如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亦務必遵守前述法令規定,落實照顧勞工休假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事業單位如違反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可處罰新臺幣2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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