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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清明節及兒童節連假,雇主該如何給假給薪?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是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國定假日,在這兩天雇主都應該讓勞工休假,並照給工資,雇主如果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也就是除了發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1日工資。
另這兩個休假日如果剛好碰到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該讓勞工補假1天,補休日可以由勞資雙方商定。又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國定假日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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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9-03-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