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選單 > 訊息內文區 > 勞動法令Q&A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徵才廣告揭露薪資或薪資範圍規定Q&A

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勞資雙方資訊對稱,利於求職民眾在瀏覽徵才廣告時可知悉應徵職缺薪資範圍,避免損及求職民眾權益,提高求才求職媒合效率,故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明定雇主刊登徵才廣告時,如果職缺經常性薪資未滿4萬元,必須揭露薪資或薪資範圍,相關Q&A
如下:
Q:經常性薪資包含哪些項目?
A:經常性薪資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節金及差旅費等,另外,有關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考量不同雇主對於同一工作報酬項目之給付方式可能有所差異,仍請雇主參考每月經常給付之原則核算。
Q:雇主徵才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該如何揭示薪資範圍?
A:雇主宜依招募人才之需求條件,揭示明確之薪資數額(如:月薪 3 萬元區間)、(如:月薪 32,000~35,000 元)或最低可得數額(如:月薪 25,000 元以上),並加以適當補充說明其核薪條件。
Q:雇主自行刊廣告求才(包括張貼海報、條之徵人公告等),也要揭示薪範圍嗎?
A:雇主公開招募人才,不論透過人力銀行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自行刊廣告求才,皆應揭露職缺薪資範圍。
其他相關Q&A,可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就業、創業與職業訓練 /求職安全/防範守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或撥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諮詢專線:04-22289111轉35607。

  • 市府分類: 徵才資訊,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9-02-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