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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人數未滿30人,是否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

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故是否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應依「事業場所」(例如:OO公司XX)之員工人數是否在三十人以上為斷。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8-12-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518